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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
广州市回族等十个 少数民族殡葬
一 、办理依据 :
1、1998年7月颁布施行的《广州市殡葬管理规 定》规定“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, 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,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服务 人员方可直接从医院或家中收运遗体安葬”。
2、1999年民政部、国家民委、卫生部《关于国 务院<殡葬管理条例>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 的解释》(民事发[1999]17号)规定:“在火葬区, 对回、维吾尔、哈萨克、柯尔克孜、乌孜别克、塔吉克、塔塔尔、撒拉、东乡、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,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;自愿实行火葬的,他人不得干涉”。“对患鼠疫、霍乱、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的规定,必须立即消毒,就近火化”。“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人员的 病人遗体,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,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;不在户口 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,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, 原则上就地、就近尽快深埋,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。 自愿要求火葬的,他人不得干涉”。
3、2003年卫生部、民政部《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》规定:“回、 维吾尔、哈萨克、柯尔克孜、乌孜别克、塔吉克、塔塔 尔、撒拉、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公民因患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,按照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的规定,遗体必须就地火化。”
二 、办理条件:
在广州市死亡的回、维吾尔、哈萨克、柯尔克孜、乌孜别克、塔吉克、塔塔尔、撒拉、东乡和保安等10个 少数民族(患鼠疫、霍乱、炭疽、非典型肺炎死亡的,以 及其他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必须 立即消毒,就近火化的除外)。
三 、办理程序 :
( 一 )广州市户籍:需由死者直系亲属持医院出 具的《死亡证明》或派出所出具的《死亡证》,死者 户口簿及身份证,办理亲属身份证及证明其系死者直 系亲属的相关资料,填写《广州市户籍的回族等十个 少数民族殡葬服务申请表》,周 一 至周五上班时间到 市民族宗教局办理;其他时间段、周六日及国家法定 节假日直接到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办理殡葬手续。
(二)非广州市户籍:1 . 原则上运回原籍安葬: 需由死者直系亲属持医院出具的《死亡证明》或派出 所出具的《死亡证》,原籍驻穗办开具的殡葬证明材 料,死者户口簿,办理亲属身份证及证明其系死者直 系亲属的相关资料,到市民族宗教局填写《非广州市 户籍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殡葬服务申请表》,经工 作人员审查,认定符合政策条件,给予开具《同意遗 体外运的函》,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殡葬手续。
2. 特殊情况需在广州本地安葬:需由死者直系 亲属持医院出具的《死亡证明》或派出所出具的《死 亡证》;死者户口簿及身份证;办理亲属身份证及证 明其系死者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;并由亲属填写《非 广州市户籍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殡葬服务申请表》, 经审查,认定符合政策条件,给予开具《同意遗体在 我市土葬的函》,到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办理《殡葬 证明》。
备注 :
1、工作人员在验证时如发现相关部 门出具的证明显示死亡原因是患天花、麻 风、艾滋、狂犬、病毒性肝炎、伤寒、副 伤寒、白喉、脊髓灰质炎的,应通知卫生 防疫部门对尸体进行消毒后进行深埋土葬。
2、如因特殊原因,由非直系亲属代 为申办殡葬手续,必须持直系亲属委托书 进行代办。
广州市伊斯兰教协会
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56号
联系电话:833335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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