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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大有可为
    近年来,医疗服务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,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在挂号结算、远程诊疗、咨询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。不过,由于缺乏相关概念和法律指引,行业发展也显得比较混乱。日前,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(试行)》三份文件发布,这是我国首次对互联网医疗、互联网医院、远程医疗服务等新业态作出界限划分和准入规定,意义重大。
    长远来看,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大有可为。目前,我国医疗资源还存在供需不平衡、地域分配不均等的问题,看病难的问题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能充分利用技术赋能,将院内院外的服务流程结合起来,让数据多跑路、百姓少跑路,必能有效提升医疗服务的效率。这方面,政策的“东风”越吹越劲。今年4月12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通过发展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若干措施,缓解看病就医难题、提升人民健康水平;7月31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74号文,支持宁夏建设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示范省(区),作为国家级的试点。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,让我们看到这一行业具有广阔前景,也认识到及时进行规范的必要性。
   之前,市面上已经出现了很多颇有想象力的探索,比如基础支付、实名制不断普及,掌握新技术的医疗AI公司相继涌现,C端互联网医疗服务逐渐成熟。此外,还出现了一些诸如平安好医生、微医相继上市的案例。但问题也接踵而来,举个例子,有的机构只是咨询平台,由第三方成立,那么它有没有诊疗权限?如果有的话,考虑到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多数通过多点执业方式进行医疗活动,一旦发生医疗事故,如何区分医院和个人的责任?此例问题的背后,集中体现了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参与主体多、涉及领域广的产业特点。医疗领域具有特殊性,事关民生福祉,安全是底线。只有通过明确准入规定和界限划分,搞清楚法律主体责任,才能让第三方名正言顺地介入,让传统医疗机构实现迭代升级。
   从此次发布的三份文件名可以看出,主要是进行创新分类管理。第一类为远程医疗,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,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;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,就是说,医疗机构在传统的诊疗业务外,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、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;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,类似于现在的一些医疗平台,只要拿到医师执照,就可以不受制于本医院,在任一平台上进行限定的咨询和诊疗。值得注意的是,不仅实体医疗机构可以设互联网医院,一些民营资本依托实体医疗机构,也可以进入该领域。毫无疑问,通过上述分类,可以最大程度地将各类互联网医疗活动纳入监管范围。
    发展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,既要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,也要吸引社会力量的参与。此次对医疗服务进行分类,开了一个好头。接下来,各方要充分遵守规则,大胆探索,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安全方便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。
点击数:7281   录入时间:2018-9-20   【打印此页】 【返回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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